1、申请人须为当地户籍,或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含)且连续五年以上(含)在广州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2、名下没有在广州登记的中小客车。
3、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值得留意的是,该办法指出,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巿交委主仼冼伟雄还回应了广州实施限牌太突然、没有征询民意的质疑,指在2012年由巿交委公布的治堵30条中的第22条,说明了未来可能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措施,而治堵30条当时就向专家和巿民征询意见。他说,广州限牌是"以时间换空间",为广州迎得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时间。
冼伟雄最后表示,广州将出台对非本巿籍车辆按时在指定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相关细则将于近期公布。以下是部分文字直播:
【10:48】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正式公布,试行期内,12万辆配额车辆将采用有偿竞拍和无偿摇号模式分配。
【11:00】市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冼伟雄同时宣布,增量配额在两种分配模式中各占一半。竞拍收入由本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线,专项用于城市交通事业支出。
【11:06】冼伟雄表示,无偿摇号体现社会公平,有偿竞拍可解决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刚性需求。而竞拍收入可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这部分专款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11:07】7月9日17时前完成公证申请:冼伟雄说,7月1日前买了车的,必须在此期限前申请公证,否则不再受理。公证机关,则将在7月20日17时前出具公证书。
【11:19】每月26号组织摇号。<广州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号组织摇号,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没两月摇号一次。摇号时间和地点将提前向社会发布。
【11:27】公车不能参加竞拍。广州日报记者提问,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摇号和竞拍。冼伟雄表示,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性单位不能参加竞拍,但可以参加摇号,而作为社会企业或个人,即便同时参加两种模式,也只能通过一种模式获得指标。
【11:31】冼伟雄同时宣布,将对外地车进行一定范围内的限行,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在广州购车外地上牌以规避政策的行为。确保限牌令取得实效。
【11:33】旧车换新车不需竞拍和摇号。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11:37】新能源车直接拿指标。根据细则,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以及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11:41】市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冼伟雄同时宣布,增量配额在两种分配模式中各占一半。竞拍收入由本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线,专项用于城市交通事业支出。
为方便社会各界对《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在7月29日前通过以下5种渠道向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方式1:登录广州交通信息网http://www.gzjt.gov.cn
方式2:致电交通服务热线电话:020-96900;
方式3:传真至:020-38180290;
方式4:写信邮寄至: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10405。
方式5:发电子邮件至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jwzlc@gz.gov.cn。
解读材料
《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 《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
答: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广州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并发布了《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以下简称通告)。为组织做好通告的工作落实,特制定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我们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再正式公布实施。
二、 广州拟采用何种方式实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总量控制?
答:国内城市的车牌增量指标配置方式主要有摇号(如北京)、拍卖(如上海)。目前,结合广州实际,拟试行“有偿竞拍+无偿摇号”模式。
“有偿竞拍+无偿摇号”模式:既参考了上海拍卖分配增量配额指标的方法,也参考了北京摇号分配增量配额指标的方法,采用“有偿竞拍+无偿摇号”的模式分配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对50%的增量配置指标进行有偿竞拍,对50%的增量配置指标进行无偿摇号。
三、 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办法第5条,细则第10条)
答:个人可以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五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务车是否需要申请增量指标?(对应办法第4、6条)
答: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本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五、 增量指标拍卖所得收入如何使用?(对应办法第8条)
答: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拍卖所得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六、 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拍卖?(对应办法第6、10条)
答:除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竞拍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拍卖,但不能同时以两种方式取得配置指标。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竞拍成交后,同时申请摇号登记的,其摇号登记自动取消。摇号成功的,自动取消竞拍资格。
七、 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多长?能否转让?(对应办法第14条)
答: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个人不得重复办理指标配置申请。
八、 如果单位和个人需要报废原自有车辆,同时购置新车,需不需要重新申请摇号或竞拍?(对应办法第13条)
答: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九、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购车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有何办理时限要求?(对应办法第16条)
答: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十、 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校车的上牌注册及转移登记,是否需要申请摇号或竞拍?(对应办法第15条、细则第36条)
答:不需要。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以及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十一、 还有何种情况不需要申请摇号或竞拍? (对应办法第15条、17条,细则第36条)
答: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可以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十二、 依照试行办法规定,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履行什么义务?(对应办法第18条)
答: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书面提示购车人。
十三、 实施细则如何划分各政府职能部门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对应细则第5条)
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示等工作。
十四、 依照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额度分别是多少?(对应细则第6条)
答: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指标配额的12%。
十五、 单位申请参加摇号和竞拍的条件是什么?(对应细则第8条)
答: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十六、 多长时间组织一次摇号?(对应细则第17条)
答: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个人申请指标每个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指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十七、 在当次摇号中暂未获得配置指标的申请人,参加下一次摇号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对应细则第19条)
答: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个人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定的,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通过摇号取得配置指标或者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十八、 多长时间组织一次竞拍?(对应细则第24条)
答:指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每月组织一次竞拍。竞拍的时间和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十九、 拍卖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如何处理?(对应细则第27条)
答:拍卖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由市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收回,顺延至下次配置。
二十、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何时会正式出台实施?(对应办法第20条、细则第37条)
答: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将适时正式公布。《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目前计划自2012年8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中小客车取得配置指标后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配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以下简称指标),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
第五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单位申请办理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第七条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增量指标摇号和竞拍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八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所得收入由本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九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视为弃权。
第十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或摇号成功的申请人,其增量指标申请登记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未配置成功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顺延至下一次配置。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
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和指标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个人不得重复办理指标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十六条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七条 个人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 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 单位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也可以到指定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个人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的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社、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 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
第三章 摇号管理
第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个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增量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摇号时间或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单位未取得增量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个人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参加摇号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窗口进行确认,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定的,需重新办理指标申请登记才能参加摇号。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摇号取得配置指标或者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四章 竞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参加指标竞拍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保证金,并根据参与竞拍情况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所得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每月组织一次竞拍。竞拍的时间和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竞拍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五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缴纳竞拍成交款项;逾期不缴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该指标重新竞拍,并按规定没收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如同时申请摇号登记的,其摇号登记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竞拍未能成交或买受人自动放弃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市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收回,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对中小客车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赠与公证,车辆注册、转移登记及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指标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指标证明文件,经查验后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赠与公证书、指标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转移、报废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发放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指标证明文件的或转让指标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并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8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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