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准入门槛再度收紧,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 1,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 2)。
(四)符合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五)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规范的要求。
附件:政策原文
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1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装备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来源:cnev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转载自cnev,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如有侵仅请联系删除,转载内容并不代表 (www.www.wudnway.com)立场。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版权所有©2007-2024
新能源汽车网所有信息及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商务联系请扫码
新能源汽车网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