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发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加氢站的补贴标准:100万元/站。
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助方向为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示范加氢站,以及相配套的运营管理系统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优先使用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资助,不足部分由市产业扶持资金补充。若国家和省停止执行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奖励政策,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停止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四条 绩效目标。促进中山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本专项资金扶持中山市范围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示范加氢站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予以补贴;2019-2020年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予以补贴。
(二)加氢站的补贴标准:100万元/站。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 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点纳入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充电基础设施按《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4.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且相关数据信息需接入中山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
5.不属于使用市、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二)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加氢站应符合国家 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
2.加氢站建设地点纳入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方案。
3.不属于使用市、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且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中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具有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证明企业资金、资质及业务开展情况的有效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审核流程、资金监督管理、资金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按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来源:中国新能源汽车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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